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徐晓光新华书店正版畅销图书籍文轩网黔湘桂边区山族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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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黔湘桂边区山族民族习惯法...
  • 是否是套装:否
  • 书名:黔湘桂边区山族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 定价:55.00元
  • 出版社名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0
  • 作者:徐晓光著
  • 书名:黔湘桂边区山族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

作  者:徐晓光
定  价:55
出 版 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咨询特价)-01
页  数:348
装  帧:平装
ISBN:15
目录
绪论 /1**章  “贾·理”的内涵——黔东南苗族中部方言区的传统法哲理/19**节   “贾理”体现“议榔”立规的过程和内容 /22第二节   “贾理”体现人世变迁的道理 /26第三节   “贾理”反映历目前的“成例”和案例 /35第四节   “贾理”解释自然万物与习惯法关系 /39第五节   “贾理”独特的文学表现方法 / 45第二章  纠纷调解理词——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裁定方式/ 54**节   理词的整理与传承 /54第二节   解决纠纷的法规依据 / 60第三节   土地纠纷的解决 / 63第四节   民事纠纷的解决 / 71第五节   刑事纠纷的裁定/ 75第六节   苗族传统诉讼程序设定的文化内涵/83第三章   婚姻理词及古歌——苗族传统婚姻习俗与婚姻纠纷解决 /89**节   苗族的婚姻习俗 / 89第二节   从理词看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 /103第三节   从一则古歌看婚姻家庭纠纷裁定过程 / 11第四章   古歌的魅力——苗族习惯法的一种重要的口头传承形式 /117**节   法文化研究视野下的苗族古歌分类 /118第二节   古歌与其他口传作品在习惯法传承中的关系 /120第三节   古歌传递习惯法的历史信息 /125第五章   款词与讲款——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135**节   款词及其分类 / 135第二节   埋岩款词 /138第三节   “约法款”与“讲款”/ 142第四节    款词体现习惯法的基本特征/144第五节   “讲款”的特点 /148第六节   “款词”的文学特征及“讲款”的社会效果/161第六章  音乐、文学与侗歌——歌唱形式下侗族习惯法“内化控制”的伦理基础/165**节   《乐记》与侗歌 /165第二节   音乐的作用及其社会功能/169第三节   侗歌与和谐村寨建设 /179第七章   民间故事及其他——《仰阿莎》、《珠郎娘美》对苗族、侗族习惯法的体现 /190**节  《仰阿莎》中的苗族习惯法 /190第二节  《珠郎娘美》中的侗族习惯法 /204第三节   民间故事的改编与挖掘 /211第八章   谚语与习惯法——从苗族、侗族谚语看口承习惯法文化的特征与功能/214**节   苗族、侗族谚语的种类/216第二节   苗族、侗族谚语的特征/221第三节   苗族、侗族谚语体现习惯法特征/224第四节   苗族、侗族法律谚语的功能及作用/226第五节   苗族、侗族谚语的艺术特色/228第九章  林业与文学——清水江流域民间文学反映的营林活动与贸易纠纷/230**节   清水江林业市场的形成 / 230第二节   神话传说中的杉树种植 /234第三节   关于“女儿杉”的传说 /236第四节   古歌中的生态伦理观念 / 239第五节   诗歌中反映林粮关系问题 / 244第六节   “贾”中反映的林业生计/247第七节   民歌反映文化教育的提高 /249第八节   “说唱本”传唱的“争江”纠纷/252第九节   谚语中的林业知识/266第十章  “姑舅开亲”歌——黔湘桂边区民间文学体现的古老婚俗/271**节   “舅权”与“还娘头”习俗/271第二节   “舅霸姑婚”的特征 /278第三节   从婚碑规约看“姑舅表婚”/284第四节   从婚姻改革碑看结婚彩礼/290第五节   “姑舅表婚”引起的“离婚”和“拐带”/ 292第十一章  “石牌料话”的功能——瑶族传统村寨社会习惯法调整形式及其传承特征/298**节   “石牌律”与“石牌料话”/ 298第二节   “石牌料话”调整的范围及社会功能/302第三节   “石牌料话”的社会规范作用/309第四节   “石牌料话”的表现形式与特点/311第十二章  “讲件”与草判——瑶族口承习惯法解决纠纷的程序安排与符号设定/316**节   “讲件”与纠纷解决/316第二节   “讲件”的程序安排/322第三节   “草判”及其文化意义/326主要参考文献 /336后记/347
内容虚线

内容简介

本书以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贵州的苗族、侗族、瑶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口头传承为研究对象,研究口头传承法律文化、传承的形式等问题。如研究苗族的“贾·理”、理词;侗族的款词、款歌;瑶族的“料话”“讲件”等。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在无文字的环境下设计了诉讼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如苗族传统诉讼文化中纠纷解决是通过理师的“摆古说理”来完成的。理师在厘清诉讼双方的具体责任和过错时以“筹”作为计算工具。纠纷裁定过程是以口头传承下来的“古理”和“先例”为法的依据,并形成了口传的“理词”,使习惯法内容得以具体化、固定化。有些内容被编成“古歌”,使法的传播范围更广。瑶族的石牌头人除了备办事公道、知识渊博、能说会道的素质外,还要头脑聪明,具备一定的口头创作和说唱能力。因此,他们既是条规的执行者,又是条规的主要宣传者。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诗的语言来解释石牌条规,以夹叙夹唱的方式来进行宣讲。本书还研究了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口传作品。口传作品虽在内容和功能上不尽相同,但在民族习惯法的传承中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口传作品为民族文学增添了绚丽的色彩,具有文学和法学的双重价值。不同形式的口头文学作品在内容方面有时会相互重叠,甚至在形式上有时也很接近。如苗族的“贾·理”、理词、巫辞通常只为苗族社会“专门人士”所掌握,而古歌的内容有时与前三者很接近,但苗族村寨社会中人们普遍会唱古歌,歌词内容为人们所知晓,传播范围也比“贾·理”、理词、巫淬。换句话说,“专门人士”和知识阶层除了掌握“职业”特定的传唱技艺和内容外,可能也会唱古歌;广大苗族群众则或多或少会唱古歌,虽然对“贾·理”、理词、巫辞的内容不一定很熟悉,但通过古歌的内容也了解到了习惯法的基本精神。本书的内容形式新颖,研究视角独特。书稿的出版能很好地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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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晓光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法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2级)、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兼职教授,江苏师范大学客座教授。贵州省“核心专家”,曾荣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持重量、省部级项目10余项,2011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11&ZzD096);参加重大招标项目3项。出版学术著作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有10余项成果在贵州省、司法部、国家民委科研成果评奖中获一、二等奖。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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